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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8-07-05 14:46    发布者: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64320

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精神,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8〕18号),为稳妥推进我省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点管理

为确保整合工作平稳有序过渡,保证考试工作衔接顺利,经国家能源局认定的原电工进网作业考试点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先统筹纳入我省安全生产考试体系统一管理,继续承担复审考试任务。今后拟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电工)考试工作的原电工进网作业考试点,应于2018年4月25日前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新修订的特种作业实操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等相关要求进行建设。2018年5月31日前,省安全监管局将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新修订的特种作业实操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进行验收。未申请建设或验收未通过的,自2018年7月1日起,不再承担特种作业(电工)有关考试任务。

二、培训管理

由国家能源局颁发的原电工进网作业证(以下简称电工进网证)在注册有效期满60日前,持证人员(电工)应到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已经省安全监管局公告并接入全国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平台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机构”)接受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特种作业(电工)初次取证人员应到安全培训机构接受相应学时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新颁布的培训大纲实施教学,统一使用新增(改)特种作业操作项目(高压电工作业、电力电缆作业、继电保护作业、电气试验作业)的培训教材。

三、考核及证书管理

为保障相关企业人员的权益,由国家能源局颁发的电工进网证在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持证人重复考试取证。电工进网证注册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用人单位持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证明(或安全培训机构持安全培训证明)、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证明,以及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查询”平台打印的证明文件,向省、市安全监管局申请复审考试。省、市安全监管局应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安排到原电工进网作业考试点或已经省安全监管局公告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进行计算机考试。考试使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编制的题库,并按照调整后的低压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电力电缆作业、继电保护作业、电气试验作业和防爆电气作业6个操作项目单独考核。经复审合格的,按照操作项目统一换发电工作业证。

国家能源局颁发的电工进网证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到期的,可在2018年6月30日前向省、市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复审,逾期未申请复审的,电工进网证失效。

特种作业(电工)初次取证人员的考核,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等有关规定,须在经省安全监管局验收并公告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进行。特种作业考核项目以省安全监管局网站公告为准。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责任追究、违规行为查处、吊销证件等制度,并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依法落实行业主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持证上岗等有关规定。

(二)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电工作业目录和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不得超越目录范围增设或变相增设操作项目,其考核发证工作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电工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证确定的范围内作业,各操作项目不得相互替代。

(三)各市(区)安全监管局及各相关培训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做好相关对接整合工作,并做到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切实提高工作效能,确保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不间断、培训秩序不混乱、相关工作平稳有序过渡。对在整合交接工作中不认真,甚至推诿扯皮和借机吃拿卡要的,一经发现将严肃问责。

整合工作中如发现问题或需反映解决的事项,请及时反馈省安全监管局(联系人:唐鹏飞,联系电话:029-63916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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