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推进民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程序,将学校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公平公正、服务师生、方便公众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形式规范。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学校公开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学校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予公开。
第五条 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学校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领导与工作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协调、监督、推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和纪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第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组织和协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健全工作机制;
(二)审定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检查学校各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研究决定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实施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二)管理、协调、审核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组织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协调、推进、监督学校各部门(单位)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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