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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制度
时间:2018-02-02 16:53    发布者:    浏览量:8243


 

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促进学术事项的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职工在教学、培训、科研及管理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实事求是地开展学术交流,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较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副教授、专家和部分学校领导组成。学术委员会成员一般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10~15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人选由主任提名报学校党委会议审议、批准。学术委员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组成。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电力技术、动力技术等专业委员会和培训、教学等指导委员会(以上简称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报学校党委会议审议、批准。各专业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名,专业委员会委员和秘书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名,学术委员会批准。专业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组,专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各专业组组长组成。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临时工作组。各专业组由3-5人组成,设组长1人,组长和成员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名,由学术委员会批准。各专业组成员应为本专业领域行家里手。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其所在部门(单位)或专业委员会可以提出替补人选,经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学术委员会会议提出,报学校党委会议审议、批准。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信息室,办公室主任由科技信息室主任兼任,具体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审议学校教学研究规划、专业设置及科研规划;

2.审议和评定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实验实训基地建设规划;

3.受学校委托,审核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选拔和培养计划;推荐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

4.受学校委托,审核学校人力资源建设计划;

5.审核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6.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学术性工作。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审议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实验实训基地建设规划;

2.受学校委托,审议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选拔和培养计划;

3.受学校委托,负责对申报技术职称人员教学、科研工作水平评价、认定和材料的审核;

4.受学校委托,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双师素质教师培养计划;

5.审议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6.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学术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