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民主管理水平,推进学校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学校教代会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坚持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 学校教代会促进学校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执行力建设,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监督评议权、民主选举权,以及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年度预算等重要事项的报告;审议学校重大改革措施;听取重要制度制定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教职工奖惩办法;审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
(三)监督评议权。评议、监督学校中层以上干部,提出奖惩建议。
(四)民主选举权。依法选举参与集体协商的教职工代表,教代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教职工代表,其他需经教代会选举和更换的人员。
(五)落实国家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赋予教代会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学校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决定的事项未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凡享有政治权利的学校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应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良好的群众基础、丰富的培训教学、行政后勤管理知识和工作经验、较高的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应以分工会为选区、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总数原则上按职工人数10%-15%的比例确定。教职工代表中应有教师、领导干部和职工。教职工代表的名额分配,应适当向培训教学一线倾斜,教研人员代表应占60%以上,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先进模范人物占适当比例。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在届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终止代表资格或更换职工代表,其缺额由选举单位按民主程序另行补选,并报学校党建工作部(工会、监察部)备案、在下一次职代会上予以确认。
(一)退休、调离学校或解除劳动合同,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工作岗位变动,选举单位认为已失去相应代表性,应予更换。
(三)不能履行教职工代表义务,应予更换。